一、洛阳大件运输认定条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大件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02、现场查验
(一)高速公路现场工作人员发现有符合大件运输特征的车辆应提前引导其至收费广场安全区域停靠,查验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二)通过微信公众号“跨省大件审批”,查验其通行证真伪,平台无法使用时,通过相关微信工作群进行查验。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大件运输车辆可以让其通行高速公路。
(四)将大件运输车辆信息做好记录并上报至有关部门。
03、注意事项
(一)在不影响现场车辆通行的前提下,进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查验工作。
(二)在查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内容时要注意相关省份的通行意见,现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当前是否具有通行条件。
(三)现场车辆信息与其证件内容只要有一点不相符的,都应拒绝其通行,并向其说明情况。
(四)无论大件运输车辆是否具备通行条件,都应将相关信息做好记录,用于其后工作交流。
(五)若是需要护送的大件运输车辆,应该引导护送车辆在安全区域等待现场查验完毕后一起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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